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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青岛地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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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青岛地铁.doc

上传人:daoqqzhuanyongyou2 2018/10/21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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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岛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功能布局,促进沿线区域经济发展,补充轨道交通资金来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相关的土地开发利用、开发项目的实施以及收益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轨道交通相关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统一控制、集约利用、功能融合、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日常工作由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承担。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等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做好辖区内的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控制
第六条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包括:
(一)轨道交通规划线路两侧各1000米内的土地;
(二)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在前项范围外确定的用于支持轨道交通建设和发展的其他用地。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由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批复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审批规划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以及敷设管线和设置架空跨线等作业前,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
第八条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停车场、车站(以下称轨道交通场站)及其用地红线外半径200米以内区域为土地开发利用核心区域(以下称“核心区”)。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内除核心区以外的区域为土地开发利用特定区域(以下称“特定区”)。核心区和特定区的四至边界应当在编制本区域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中提出方案,一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核心区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特定区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征得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心区和特定区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调。经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核心区和特定区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不一致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多式衔接原则。多种交通衔接系统匹配,合理布局,完善公交路网规划和停车场规划,整合轨道交通站与公交换乘站、小汽车停车场、自行车、摩托车停车点的衔接与配套建设。
(二)立体复合原则。充分考虑轨道交通地下空间与地上规划设计的整体性,优化区域空间布局。对于紧邻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停车场、车站、区间、出入口、风亭等设施(以下称轨道交通设施)的土地开发,应当结合轨道交通设施整体规划、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设计,同步建设。
(三)功能融合原则。结合轨道交通场站融合多种业态功能,用地性质应以商业、办公、居住、交通等功能为主,在空间上提倡功能的混合使用,整合设计以提供一站式服务。
(四)节约集约原则。相对高强度开发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将地区开发强度向轨道交通场站及其周边地块适度集中,结合具体项目进一步节约土地。
第十二条核心区、特定区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包括功能定位、城市空间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