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西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标准(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赣煤安字〔2010〕200号
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
《江西省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标准(201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经2010年12月8日局务会研究,同意备案,现将《评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传达给辖区内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及各煤矿企业。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江西省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标准
(2010年修订版)
江西省煤炭学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目录
1 前言 2
2 评价和危险源评估内容 2
3 评价和危险源评估工作依据 3
4 工作程序 7
附录A:主要资料清单 11
附录B: 评价系统图 13
附录C: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 14
1 前言
安全评价的目的是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安全评价的意义在于可有效地预防事故发生,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安全评价与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监察工作不同,安全评价是从系统安全的角度出发,分析、论证和评估可能产生的损失和伤害及其影响范围、严重程度,提出应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是指通过对煤矿设施、设备、装置实际情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定性、定量分析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对其安全管理状况给予客观的评价;审查确定生产设施、设备、装置、贮存、运输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做出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结论的活动。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的前置条件。
2 评价和危险源评估内容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内容
(1)识别煤矿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
(2)评价煤矿安全管理模式对确保安全生产的适应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落实执行情况,说明现行企业安全管理模式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3)评价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系统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明确其是否满足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
(4)评价各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及其工艺、场所、设施、设备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5)评价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明确是否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系统,对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对于一矿多井的企业,应先分别对各个自然井按上述要求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然后再根据所属自然井的安全评价结果对全矿(企业)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3 评价工作依据
评价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规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第4号令发布);
(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9)《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 32号)
(10)《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
(11)《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12)《安全现状评价导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管规划字[2004]36号);
(13)《煤矿安全评价导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技装字[2003]114号);
(1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2号令,2007年1月31日);
(15)《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2号令,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