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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pps

上传人:薄荷牛奶 2018/10/21 文件大小:5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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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次修订
编制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4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62号令)第4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可能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内容。
预案的编制过程
2006和2010年会同省公安厅、卫生厅、财政厅编制和修订了《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省公安厅、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国防科工办、安徽进出口检验检疫局联合编制,报省政府批准,希望经省政府发布,成为省级专项应急预案。
我厅于2014年启动修订,调研江苏、浙江应急预案,并结合我省事故案例,分析近几年全国事故情况
2015年9月,我厅发文征求省应急办、省公安厅、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安徽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各市环保局的意见,收到省应急办等13家单位书面反馈的25条建议和意见,其中23条我厅已采纳。
预案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整体修改,增加了预案覆盖面,增设预警环节,细化了部门分工,请邀请省安监局、安徽省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参加。同时分设了不同的应急行动组,并根据其他省辐射应急的经验,增加了沟通与宣传、安全与防护方面的内容
现又增加省国防科工办
意见未采纳的原因
六安市环保局提出的,增加ⅠⅡ类放射源销售环节事故的问题。我厅认为,单纯的销售放射源不贮藏放射源,没有放射源丢失和失控的危险,不必增加。
芜湖市环保局提出的增加事故分级明细和名词解释,我厅考虑在省环保厅发布的事故应急处置程序中予以明确。
芜湖市环保局提出的,在编制依据中增加《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我厅认为,本预案不包含民用核设施,与上述依据无关。
预案章节
总则
应急组织与职责
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的等级划分
报告与启动
预警与响应
应急处理
沟通与宣传
安全与防护
调整与终止
评估与恢复
应急能力维持
预案实施
适用范围
Ⅰ类、Ⅱ类放射源在使用或运输过程中丢失、被盗、失控;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发生急性重度放射病或人员急性死亡;
铀矿开采利用、伴生矿开发利用、乏燃料运输事故、放射性物质熔入金属等导致放射性物质泄漏或沾污,造成放射性污染事故;
核动力卫星、宇宙飞船等国内外涉核航天器坠落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或在省外且影响到本省的事故;
发生地震、洪涝等大范围自然灾害时的放射源应急处理或处置;
大型辐照装置放射源失控等可能引起大面积的公众恐慌的辐射事件;
脏弹攻击。
各部门职责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核技术利用、伴生矿开发利用领域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提出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的措施建议。公众照射超过年剂量约束值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事故应急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警戒,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负责受到脏弹攻击的事件应急处置,此类事件处置办法另行发布。
省卫计委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超过年剂量限值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省财政厅根据财力状况统筹安排辐射事故应急经费。具体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省安监局参与工业企业人员受照事故处置,负责工业企业辐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超过年剂量限值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配合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开展核动力卫星、宇宙飞船等国内外涉核航天器坠落事故的处置,参与国防科工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省检疫局负责安徽口岸范围内出入境人员和货物携带放射性物品或受到放射性污染的发现、先期处置和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对应红色预警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铀矿开采利用、伴生矿开发利用、乏燃料运输引发放射性物质泄漏或沾污,造成大范围(如:江河流域、饮用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4、发生地震时的放射源应急处理或处置;
5、涉核航天器坠落、脏弹爆炸等事件。
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对应橙色预警: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未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铀矿开采利用、伴生矿开发利用、乏燃料运输、放射性物质熔入金属等引发放射性物质泄漏或沾污,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4、发生洪涝时的放射源应急处理或处置;
5、发现脏弹;
6、大型辐照装置等失控等引起大面积的公众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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