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黑龙江省利用亚行贷款农村能源生态建设
(二期)项目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利用亚行贷款“农村能源生态建设(二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工作在本项目管理中的反映、监督和管理职能,根据亚行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的各项目单位。
第三条各项目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按照本办法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处理会计业务,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正确地核算、监督本项目的各项经济活动,严肃财经纪律。
第四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但外币业务可采用外币分账制进行核算。
第五条本项目采用借贷记账法,按照权责发生制记账。
第六条各项目单位除报送《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外,还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报送会计报表。
第七条会计期间采用公历日历年度,即从每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八条会计科目表
资金占用类
资金来源类
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1
101
建安工程投资
21
301
项目拨款
2
102
设备投资
22
304
国外借款
3
103
待摊投资
23
305
国内借款
4
104
其他投资
24
311
待冲项目支出
5
111
交付使用资产
25
331
应付器材款
6
121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26
332
应付工程款
7
201
固定资产
27
352
其他应付款
8
202
累计折旧
28
361
应交税金
9
203
固定资产清理
29
401
留成收入
10
211
器材采购
11
212
采购保管费
12
213
库存设备
13
214
库存材料
14
232
银行存款
15
233
现金
16
241
预付工程款
17
252
其他应收款
18
262
拨出亚行贷款
19
263
拨出配套资金
20
271
待处理财产损失
第九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金占用
第101号科目建安工程投资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发生的构成项目建设投资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2、当发生各项费用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应付款”、“预付款”、“国外借款”等科目。
3、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项目评估文件中列明的项目内容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并按支付类别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02号科目设备投资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发生的构成项目建设投资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的设备、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以及为本项目所使用的各种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2、当设备出库投入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器材采购”等科目。待整个项目竣工结束后、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项目评估文件中列明的项目内容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并按支付类别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03号科目待摊投资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发生的构成项目建设投资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2、待摊投资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核算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规定补偿标准拨付。
经营性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作为无形资产在“其他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设备检验费
核算按照规定付给商品检验部门的进口成套设备检验费。项目单位对进口成套设备自行组织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采购保管费,不在本科目核算。
(3)坏账损失
核算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及其他应收款项。报经批准后,应按批准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4)国内借款利息
核算项目单位向国内银行借入的投资借款和周转借款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项目工程成本的借款利息。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利息,不在本科目中核算。项目提前建成投产,实现的建设期内利息节余,按规定作为还贷准备金,项目单位支用的借款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挤占挪用部分的罚息支出和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加付的
违约金等支出,按规定应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5)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
核算项目单位因经济纠纷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