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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经贸职业学院章程核准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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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经贸职业学院章程核准稿.doc

上传人:shijijielong001 2018/10/22 文件大小:18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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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经贸职业学院章程核准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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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西经贸职业学院章程(核准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学院法律地位,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山西经贸职业学院,简称山西经贸职院;
英文译名:Shanxi Institute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第三条学院法定住所地:太原市南内环西街1号。现有北校区(太原市南内环西街1号)和南校区(太原市旧晋祠路三段629号)两个校区;学院根据办学资源分布,可设多个校区;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院的机构,均为学院的组成部分。
互联网域名为。
第四条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院。
第五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和干部教育培训发展规律,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凝练特色,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教育培训体系,致力于实现学院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学院坚持立足行业,面向社会,积极推进与社会的双向合作,突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开放性,为山西经济社会和行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进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富有良知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和经济管理人才,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服务。
第七条学院坚持面向自主办学,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并逐步完善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
第八条学院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引进与培养高端人才,提升学院师资队伍水平与整体办学水平;不断加强教职员工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教职员工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丰富教职员工的发展机会,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改善办学条件,适应人才培养需要;不断深化改革,积极处理改革、建设、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关系,推进学院事业科学发展,实现不同阶段的发展目标。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
第九条学院是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隶属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接受举办者及其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管理、监督与考核,接受山西省教育厅的业务管理与指导。
第十条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核准学院章程。
(二)依法对学院实施管理,指导学院的改革与发展。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学院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评估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五)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六)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招生,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调整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
(四)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院稳定的教育经费来源,并不断增加办学投入。
(五)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受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学院的权利: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与创新和社会服务。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五)依法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六)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学院的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接受举办方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三)主动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服务。
(四)维护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在校学****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六)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院经费,学院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院的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学院以人才培养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