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谁之责任? 何种伦理?
从儒家伦理看世界伦理宣言
陈来
九十年代,一个“走向全球伦理”和促成“世界伦理宣言”的运动方
兴未艾。然而,我们为什么要订立一份“世界伦理宣言”?这个宣言与人
权宣言的关系是什么? 已有的种种论述显示, 这个问题仍然是不清晰
的。
到目前为止,“走向全球伦理”的运动, 一直在追求和寻找“世界各
宗教在伦理方面现在已有的最低限度的共同之处”。很明显,在上百种
宗教中能找到的他们间的相同处, 可能远远少于它们间的不同处。这
不仅会导致“最少主义”的空洞形式的伦理,更重要的是,即使找到一些
共同处,并在将来发展出更多的一些共同处,又能怎么样?不要忘了,基
督教和伊斯兰教同源, 它们的共同处要比现在宣言中各宗教的共同处
多,可是它们间的冲突难道不比基督教和佛教更厉害吗?两次世界大战
在欧洲不都是发生在基督宗教信仰传统的国家间吗? 不是文明内的冲
突吗?
所以,重要的也许不是宗教信仰和宗教伦理间的共同处有多少,而
是应当努力发展各宗教中的和平主义和宽容精神, 消蚀各宗教内对异
教的排斥冲动,从而引导世俗世界的多元共存。找共同处,其实仍是一
种一元论的思维方式, 难道我们就不能想像一种中国式的“和而不同”
的思路吗?没有必要期望所有宗教最后的趋同并由以解决世界的冲突,
这种期望只能是对多元文化的否定。信仰、伦理上的共同处不能保证
和平共处,共同处多也不等于共处容易。
在我们问世界伦理宣言的意义是什么的时候, 还包含有这样的意
思: 这一伦理宣言所欲对应的究竟是什么范围的问题? 是各个宗教内
部、各个民族国家内部的道德危机、行为失范,还是国家间、民族间的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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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压迫?换言之,责任宣言要面对的责任主体是谁?
一九九五年在勃兰特领导下, 提倡“全球性的公民伦理”, 以“作为
不同国家和文化之间合作解决全球性问题的基础”。照这个说法,宣言
·· ····
是着眼在国家间和文化间的关系准则,其伦理的主体就是冲突的主体,
即是“国家”和“文化”(亨廷顿说是文明) 。孔汉思博士发起世界伦理运
动的最初动因,也是基于这样一种信念“没有宗教间的和平: ,就没有民
族间的和平”,以后演变为“没有一种全球性伦理,便不可能有美好的全
球性秩序”。这似乎是说“世界伦理”对应“世界秩序”, ,这里的“世界”是
指各个民族国家组成的世界,从而世界秩序即是国家间的秩序,于是世
界伦理就是民族—国家间行动之伦理准则。
道德对国际事物和外交活动确有约束作用。但现代国家的行为不
再依赖个人的良知和荣誉, 而受制于党派、选民; 普遍伦理与民族国家
利益冲突时,往往是民族国家占上风。近代历史表明,国际法、国际道德
准则、世界舆论等规范体系对主权国家由权力意志出发的行动很难有
效加以规范。这是由于“国际社会”与一个现实的民族国家的社会不同,
现在的世界仍然是一个没有世界政府和世界社会的世界, 规范自然难
起作用。一切道德都是对存在实体的欲望企求、权力意志加以限制,但
在国际领域,道德言辞常常流为掩盖真实利益动机的装饰,不能真正起
作用。冯友兰早指出,一团体或社会的行为道德,是依据此团体或社会
之上更高的团体或社会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但国家之上没有更高的社
会,故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