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文档名称:

玉溪巿江川区人民政府.doc

格式:doc   大小:290KB   页数: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玉溪巿江川区人民政府.doc

上传人:rita291961 2018/10/22 文件大小:29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玉溪巿江川区人民政府.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江川县养犬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制度
在江川区城市建成区内养犬,实行免疫和登记制度;在江川区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养犬,实行免疫制度。
二、职责分工
(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发放登记证。
(二)农业(畜牧)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等防疫工作,办理犬只免疫证。
(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无证养犬、违规携犬出户以及因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户外携犬等行为。
三、养犬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个人饲养的犬只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拴养,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
(二)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只吠叫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三)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五)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但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四、个人携带犬只出户要求
(一)随身携带养犬登记证和犬只免疫证明,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小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犬绳、犬链牵引,、犬链牵引。
(三)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四)携犬进入公园、人员密集场所或电梯间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
(五)不得在公共场所给犬只喂食。
(六)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五、法律责任
(一)在江川区城市建成区内未经免疫、登记养犬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养犬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养犬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四)阻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