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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 15 岁男孩回家盗窃是否构成盗窃罪 ?
案情 : 犯罪嫌疑人代某 ( 男, 24 岁) 系网吧网管,在网吧认识了喜欢上网的未成年人庄某 ( 男,
15 周岁 ) ,因代某多次帮助庄某打游戏,庄某对代某很感激。 2008 年 9 月 26 日晚,代某以没钱为
名,教唆庄某回家盗窃。庄某于次日从家中盗窃女式深棕色貂皮短款大衣 ( 价值人民币 3300 元) 一
件。后二人将该件衣服卖得 3500 元,赃款被二人挥霍。 2008 年 10 月 8 日,代某仍然以没有钱为
名,唆使庄某再次回家盗窃了女式棕色貂皮长款大衣 ( 价值人民币 3600 元) 一件,代某将其以 3000
元的价格当掉,赃款被二人挥霍。 2008 年 10 月 7 日,代某又以同样手段,唆使庄某回家盗窃人民
币 300 元,赃款被二人挥霍。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将代某抓获。
分歧意见 :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第一种意见
认为 : 代某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理由是 : 虽然庄某盗窃的是自己家的财物, 但是此时庄某只不过是
代某的一个作案工具, 实质上是代某在进行盗窃活动, 代某成立间接正犯, 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
主客观要件,应认定犯罪嫌疑人代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 : 代某的行为不构成盗
窃罪。理由是代某教唆庄某盗窃的是自己家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 ( 四) 项的规定, 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 一般可以不
按犯罪处理,因此庄某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所以代某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也不成立盗窃犯罪。
评析 :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本案认定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要看其是否符合犯罪的主客观方面。 从主观上看, 代某具
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客观上教唆未成年人庄某实施了盗窃犯罪。 庄某是未成年人, 不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 不构成盗窃罪。 代某在本案中是用自己的教唆行为, 事实上支配了犯罪行为, 符合刑法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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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 根据有关法学原理, 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不亲手进行犯罪, 而是以
他人作为犯罪工具, 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 正是利用他人犯罪这一特征将间接正犯与本人亲手
实施犯罪的直接正犯区别开来。 间接正犯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一种是利用未成年人犯罪, 这里
的未成年人一般指 16 周岁以下,但对于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需负刑事责任的人, 应掌握在 14 周岁。
同时要注意到《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主要指
14 周岁至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教唆 14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则构成间接正犯。一
种是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一种是利用他人无罪过行为实施犯罪, 还有一种是利用
他人过失行为实施犯罪,最后一种是利用他人合法行为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