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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巿吴江区总工会文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苏州市吴江区总工会文件
吴总字〔2015〕13号


关于继续在全区职工中
深入开展爱心互助活动的通知
各区镇总工会、区总各直属(系统、产业)工会:
自我区开展在职职工爱心互助活动以来,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患病职工医疗费用负担,为患病职工提供保障。近年来在广大职工积极的响应和参与之下,受益职工人数大幅度增加,到目前为止全区参加爱心互助活动的人数已达11万人次。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爱心互助活动,根据《吴江区在职职工医疗爱心互助活动办法》精神,现将活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今年各类申报全部采用附后表格(即“爱心互助参加职工名册”采用EXCEL格式上报,纸质和电子各一份),参加职工的手机号码要求一起填报。
,区总工会已建立爱心互助QQ群,请各直属工会、基层工会负责爱心互助活动联系人加入(QQ群号:335827353,有关爱心互助活动的各类通知、文件及表格均可在群文件中下载)。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中心联系(电话:63024855、63024995)。
附件:


(特殊)病种爱心互助金补助申请表

6. 吴江区在职职工个人爱心关爱活动申请表
苏州市吴江区总工会
2015年4月7日
附件1:
吴江区在职职工医疗爱心互助活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保障体系,提倡爱心互助,帮助患病职工减轻、缓解因医疗费用产生的经济负担,根据吴江区近几年开展爱心互助活动情况,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吴江区在职职工医疗爱心互助活动办法》。
第二章爱心互助活动参与对象及金额
第二条凡已参加吴江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事业、机关单位,身体健康的在职职工,以单位团体形式可参加医疗爱心互助活动,每人参加活动金额最低不得少于60元,超出部分视作奉献爱心。
第三条已参加吴江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愿意奉献爱心人员(按国家规定未达退休年龄),个人参加医疗爱心互助活动,参加金额最低不得少于100元,超出部分视作奉献爱心。
第三章爱心互助活动病种分类
第四条爱心互助活动病种范围共分三类:
1、第一类大病病种(十五种)
参加人员在参加爱心互助活动期间首次发现患十五种大病之一的,可向“爱心互助基金会”申请一次性大病补助。十五种大病为:⑴癌症、⑵白血病、⑶腹水型肝硬化、⑷颅内肿瘤切除及伽玛刀手术、
⑸尿毒症、⑹心脏瓣膜置换或修补术、⑺急性坏死性(出血型)胰腺炎、⑻由疾病引起的截瘫、⑼器官移植术、⑽再生障碍性贫血、⑾血友病、⑿红斑狼疮、⒀股骨头坏死、⒁强直性脊柱炎、⒂反应性精神病。
2、第二类特殊病种(二种)
参加人员在爱心互助活动期间首次发现患特殊病种之一的,可向“爱心互助基金会”申请特殊病种补助。特殊病种为:⑴心脏疾病行支架再通手术、⑵脑血管意外伴后遗症。
3、第三类生病住院
参加人员在爱心互助活动期间生病住院的,均可向“爱心互助基金会”申请住院补助。
第四章爱心互助活动期限规定
第五条参加爱心互助活动期限为一年。活动期限于单位交纳爱心互助金之日起。活动期满后继续参加的,在十天之内办理手续视为有效,超过期限十天的应重新计算。新增人员的活动期满日应与其单位参加的期满日保持一致。
第六条首次参加爱心互助活动的人员自交费之日起,第一类(大病病种)、第二类(特殊病种)执行三个月爱心互助免责期;第三类(生病住院)执行二十天的爱心互助免责期。
第五章爱心互助活动回馈
第七条参加人员在活动期间首次发现患“十五种大病”之一,一次性补助1万元,爱心互助期限终止。以后年度不得带病参加爱心互助活动。但考虑到患病人员还需后续治疗,在活动期满后连续补助三年,每年2000元。
第八条参加人员在活动期间首次发现患“特殊病种”之一,一次性补助3000元,以后年度不得带病参加爱心互助活动,但考虑到患病人员还需后续治疗,在活动期满后连续补助三年,每年1000元。
第九条参加人员在活动期间“生病住院”治疗的,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该费用的50%给予住院补助。参加人员活动期间“生病住院”治疗的,全年累计住院补助金额“一般病种”上限不得超过1000元,“特殊病种”上限不得超过3000元,“十五种大病”上限不得超过5000元。
第十条参加人员在活动免责期内或活动期满时,若该次住院治疗还未结束(即医院还未结算医疗费用),则在治疗结束时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按参加活动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