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序号
法律法规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处罚阶次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194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在调整工程造价前,未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建设单位未在自审核完毕之日起5日内,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权限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未按照规定报相应的财政部门批准。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监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甲
违法行为
特别严重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发包、承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在调整工程造价前,未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2、竣工结算,建设单位未在自审核完毕之日起5日内,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权限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3、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未按照规定报相应的财政部门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9000元的罚款,责令改正。
乙
违法行为
严重的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占80%的建设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发包、承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在调整工程造价前,未及时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2、竣工结算,建设单位未在自审核完毕之日起5日内,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权限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3、财政性资金投资占80%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未按照规定报相应的财政部门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8000元的罚款。
丙
违法行为
一般的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占50%的建设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发包、承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在调整工程造价前,未及时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2、竣工结算,建设单位未在自审核完毕之日起5日内,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权限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3、财政性资金投资占50%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未按照规定报相应的财政部门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的
处以4000元的罚款。
丁
违法行为
轻微的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占30%的建设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发包、承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在调整工程造价前,未及时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2、竣工结算,建设单位未在自审核完毕之日起5日内,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权限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3、财政性资金投资占51%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未按照规定报相应的财政部门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改正的
处以1000元的罚款。
195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勾结故意虚报工程造价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审查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时,发现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勾结故意虚报工程造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虚报的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