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价值选择
摘要:强制措施具有积极性、中立性和消极性的诉讼价值。强制措施
的决定应该是刑事诉讼价值选择博弈的结果, 必须遵循谦抑性原则和
比例性原则,达到保障人权,实现程序正义的目的。由于强制措施本
身的消极属性和司法实践中其存在的种种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
在实践中体现强制措施适用的谦抑性、 替代性与控制性, 以寻求刑事
诉讼价值博弈的最优结果。
关键词:强制措施;程序正义;价值博弈
在法理与刑事诉讼价值层面, 强制措施同时具有积极方面、 中立
方面以及消极方面的价值。 强制措施的积极价值表现为对于刑事诉讼
活动的顺利开展所做的贡献,主要有诉讼保障性,刑罚预支性, 危险
防御性等。 强制措施的中立价值是其本身所具有的客观特性, 不受价
值利益取向的选择倾斜影响,包括状态持续性、程序法定性、比例适
用性。强制措施的消极价值主要是指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由
剥夺性、 人身控制性和执行强制性。 强制措施的价值属性既是法律赋
予的结果, 也是法律保障的结果。 不论一个国家选择怎样的刑事强制
措施,其选择的背后必然存在价值选择的博弈。
一、强制措施与法的基本价值
(一)强制措施与自由
自由的优先性, 是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中提出的第一
个优先规则。自由只能为了保障自由而被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必
然限制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这是其自由剥夺性与人身
控制性在刑事诉讼中得具体体现, 这种效果是追求保障诉讼、 防御危
险以及预支刑罚的结果所造成的。 由于自由是法治的首要价值, 那么
只有出现了一种高于或等于自由的价值理念, 才可以放弃自然状态下
的自由,去接受强制措施的制约。理性状态下,在质的层面上,同等
量并高于或等于自由的价值理念是不存在的; 在量的层面上, 如果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律应然自由状态价值受到了削弱或是减少, 司
法权力机关所代表的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外的社会公民的自由
总和价值就超越了被羁押者的自由, 此时就满足了自由只能为自由的
缘故而被限制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理所当然地接受强制
措施的羁押。
以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例, 公安机关实施先行拘留措施的对象是现
行犯或重大嫌疑犯罪分子, 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的逮捕条件是: 有
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 被
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一定的社会危险性。 由于某些
证据或事实显示出重大的犯罪嫌疑蒙上了一层“恶”的色彩,应当受到
谴责,其本应享有的自由价值得以削弱, 国家强制执行机关通过强制
措施剥夺了其自由, 为防止其进一步危害社会的可能, 将其暂时关押,
以等待接受审判。
(二)强制措施与正义
如何实现公平正义?无非是: 同者同之, 不同者不同之。 罗尔斯
主张, 正义对效率和福利具有优先性,对善也具有优先性。效率与福
利针对的是社会环境中存在的天生弱者,其属于这里的不同者范畴,
因此应给予不同对待, 即有所偏向与优先的待遇, 实践中通常通过社
会保障、 福利等方式体现; 对善的优先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正
义依赖于善,法律虽不完全以道德为标准,但往往以其为参考。 对于
现行犯与重大犯罪嫌疑者而言,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