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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新实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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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新实施).docx

上传人:buhuixin1314 2018/10/23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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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新实施).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
源,减轻水、 旱、风沙灾害, 改善生态环境,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 ,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规划、 预防、治理、
监测、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 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
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保护优先、 全面规划、
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生态优化、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坚持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 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
理和合理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
一领导, 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实
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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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并协调解决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
项资金, 并组织实施; 专项资金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
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经济和信息化、 财政、 环境保
护、林业、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乡(镇)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
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
持宣传和教育工作, 将水土保持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
小学教育课程体系, 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 增强公众的水土保
持意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
研究, 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 推广先进实用的水土保持技
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二章 规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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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以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
区划定的基础上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需要修改的, 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
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
织开展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按法定程序向社会公示调查结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重点预
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告。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 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
预防区; 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 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
区。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 水土流失
类型区划分、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任务和措施等内容, 并对重点
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依法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生产建设行为的区
域。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水资源规划、 城乡
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等相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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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应当采取座谈会、 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征
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建设、矿产资源开发、
城镇建设、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农业开发、 旅游景区建设等方面
的规划, 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水土保持评价, 编写水
土保持篇章。 对规划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 应当提出
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并在报送审批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
情况和理由。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 采取封育
保护、 自然修复等措施, 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 扩大林草覆
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毁林、 毁草开垦, 破堰种植和放火烧荒。 禁止在水土流
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中草药等。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 挖砂、 采石、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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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山体、 烧窑等活动的管理, 规范取土、 挖砂、 采石、 开挖山体、
烧窑等行为, 并根据水土保持要求, 采取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的
有效措施。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
采石、烧窑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崩塌、 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 由县级人民政府
划定并公告。
第十五条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 河流的两岸、 湖泊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