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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诚信建设论文.doc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2018/10/23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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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诚信建设论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政府诚信建设
摘要: 诚信是指政府、企业和个人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表现出来的相互信赖与坦诚。政府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示范和表率作用,是社会诚信的典范。政府诚信引导着公众诚信,直接影响着社会诚信。它关系到政府公信力和执政能力的核心问题,它标志着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状态,是社会政治、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支柱。本文从政府诚信缺失的表现入手,进而提出了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的对策。
关键词: 政府诚信建设行政管理

诚信是诚实信用的简称,其基本涵义是坦诚、不欺。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诚信要求为人做事要信守诺言,不能出尔反尔。"一诺千金"、"一言九鼎"等汉语成语表明,人们对诚信的社会价值早就有所认识。在中国历史上,商鞅曾以"南门立木"取信于民,树立了诚实守信的政治形象,并获得了丰厚的政治回报;而周幽王却因"烽火戏诸侯",付出了巨大的政治代价,被后人所耻笑。实践证明,诚信不仅是经济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正如美国学者法兰西·索能伯格所说,"诚信现实地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之中,是关系的粘合剂,使夫妻双方能在一起生活,商业买卖不受损害,政治体制稳定。没有诚信,婚姻将会失败,选民会变得冷漠,企业将陷入混乱。"

所谓政府诚信是指政府必须履行其对公众承诺的责任,它是现代民主社会中责任政府的重要标志,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对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和推动作用。
法律意义上的诚信原则,最早源于古罗马时代。在罗马法中,有诚实契约和诚信诉讼。后来,这一原则逐渐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所接受,并从债法原则演变为私法领域的一般性原则。1840年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3项中有"契约应依诚信履行" 的规定;1907年公布的瑞士民法第2条则明确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而为之"。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即"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目前,诚信原则已为许多国家的法律或判例所承认。1926年,德国行政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国家作为立法者及法的监督者,若谋取以国民特别义务,于国民私法关系,相互遵守诚实信用乃正当要求;且国家对于个别公民在公法关系上,该诚实信用原则亦是妥当的。" 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第8条也明确规定如下:"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之方法为之,并应保护人民正当合理之信赖。"
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明确提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胡***总书记倡导树立的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更是将诚信列为重要内容之一。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明礼诚信”也被概括为道德规范的必备要素。
诚信既是法治政府的基本品格,也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政府的本质特征。为打造诚信政府,我国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行政许可法》中首次规定了公法上的诚信原则。该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