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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法定年龄冒用姐姐身份证领取结婚证的效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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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法定年龄冒用姐姐身份证领取结婚证的效力.docx

上传人:aihuichuanran1314 2018/10/23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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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法定年龄冒用姐姐身份证领取结婚证的效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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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案情简介:
2010 年,陈存希( 1988 年 2 月 19 日出生)与胡彩英( 1992
年 4 月 28 日出生)在外打工相识,两人感觉性格很合,于
是陈存希提出要与胡彩英结婚。可是胡彩英并没有达到法定
结婚年龄,于是胡彩英拿了姐姐胡彩华的身份证,两人在
2010 年 5 月 20 日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并领取了胡彩华与陈存希的结婚证。两个人在村里按照农村
风俗办了结婚仪式。婚后,两人没有生育。胡彩英发现丈夫
并不像当初那样对自己,而是越来越严重的家庭暴力,她决
定与陈存希离婚, 可是陈存希一直不同意离婚。 2011 年 7 月
23 日,胡彩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诉称自己与被告结婚时
没有达到法定年龄,请求人民法院判定解除与被告陈存希的
婚姻。被告辩称自己与原告已经办过酒席且有婚姻生活的事
实,不同意离婚。
法院裁判:
原告在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时冒用姐姐胡彩华的身
份证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是不合法的,两人并没有
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两人共同生活而形成了同居关系,
所以原告的诉求其实是要法院解除她与被告的同居关系,并
不是解除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一条的规定,法
院裁定不予受理。
评析: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原告胡彩英没有达到法定结婚
年龄就结婚,这样的婚姻是否有效?二是原告胡彩英未到法
定结婚年龄而冒用姐姐的身份证与被告陈存希领取结婚证,
这样的行为所形成的关系是属于非法同居还是事实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合法的婚姻要满足实
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就是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的规定:(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
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二)双方必须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
十周岁;(三)一夫一妻制。并且不能有法律中禁止结婚的
情形,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
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形式要件就是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结
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婚
姻法》第十条中也已经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的情形, (一)
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
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
法定年龄的。本案中原、被告的婚姻有两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的合法婚姻,一是进行结婚登记的胡彩英拿的不是自己的身
份证,二是胡彩英领取结婚证时只有十八岁,并未达到法定
结婚年龄。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中规定, 当事人依
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原告起诉时仍未达到法定年龄,无效婚姻的情形仍然存
在。所以是属于无效婚姻。
由于原告胡彩英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冒用姐姐的身份
证,形成两个关系:一是被告陈存希与原告姐姐胡彩华的关
系,形式上构成了合法夫妻,可是由于婚姻登记机关没有进
行严格的审查,胡彩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