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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税企间涉税争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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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税企间涉税争议.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房地产业税企间涉税争议
11/13/2017
1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曾任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税收专项检查组成员。
《中国税务报》税收与会计、税收筹划专栏特约撰稿人、审稿人;现任国家税务总局12366咨询服务组成员;《中国税务信息网》、《中国税务网》“税收疑难业务咨询”特聘专家、版主。
近年内在国家级报刊发表税收业务论文和筹划文章260多篇,出版个人专著3部,参与出版书籍8部,其中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编写的《房地产稽查实务》和《税务稽查案例》书籍。
个人专业简介
11/1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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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土地增值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营业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其他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主要内容
11/1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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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1)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
(2)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3)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4)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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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4号)
(8)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6号)
11/1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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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财税[2010]37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11/1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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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12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现对企业和个人通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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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某企业购买物资一批用于公益性捐赠,该批物资购买价117万元。当年利润1000万元。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17
贷:银行存款 117
税收调整分析:视同销售调增0,捐赠限额120,可以全部扣除117万元。
11/1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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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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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0]59号
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的税收政策 1. 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 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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