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1: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依据表
序号
检查内容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检查方式
涉及义务条款
处罚条款
1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第8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45条(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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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第11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45条(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45条(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47条(七):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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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第一款: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实地检查
3
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第9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45条(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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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询问
第10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45条(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第13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46条(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13条:生产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