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
( 1990 年 10 月 28 日江苏 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 年 6 月 16 日江苏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实十五次会议修正
1997 年 7 月 31 日江苏 省第八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再次修
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
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
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国家提倡晚婚晚育、少
生优生,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 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 不得生
育第三个孩子。
夫妻生育必须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 凡居住在我省境内的我国公民,以及常住户口在我省的公民离开省
境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
人口计划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人口计划, 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并
把人口计划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
容。
第五条 妇联、工会、共青团、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社会团体要协助
政府推行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推行计划生育要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并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同时
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 理
第七条 省、市、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主管
部门,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有人分工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由流出地和流入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严格管理,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本地区人口预测和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年度人口计划,报同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负责计划生育干部的培训;
(四)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广节制生育的新技术、新方法,负责避孕
药具的管理、发放,指导节育避孕措施的落实,组织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的研究;
(五)负责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六)负责计划生育的统计。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对计划生育经费作出安排,保证计划生育手
术和宣传、培训等必需经费的开支。乡、村两级的计划生育经费主要在乡(镇)
统筹费中解决。
各地应逐步建立和推广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促进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
条 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
制,并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办事机构或配备专职、 兼职人员, 管理本单位的计
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 市设立计划生育指导所、药具管理站,县设立计划生育指导(服
务)站,乡(镇)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设立计划生育服务室,承担本地区计划生
育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管理与发放等任务。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可与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合同的款项由县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