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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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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72 号)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 5 月 18 日省人民政府第 20 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 吴新雄
二 00 九年六月十三日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
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和《 江西省森林条例 》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
土生态安全、 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以提供公益
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
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 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 省级生态公益林、
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
法。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
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 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
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
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宣传, 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
护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
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 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 报国家有关部
门批准后实施。
省级生态公益林, 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 报省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方案分别由设区市和县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下列区域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未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应
当优先列入省级生态公益林:
(一)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源头和上游沿岸;
(二)东江源头和上游沿岸;
(三)长江九江段沿岸;
(四)鄱阳湖、仙女湖、柘林湖等重要湖泊和中型以上水库周围;
(五)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国家级和省
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
(六)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七)其他应当优先列入省级生态公益林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