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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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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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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8/10/2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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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适用
参照适用
选择适用
衔接适用
排除适用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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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现场人员
事故单位责任人
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其他报告义务人
[1] 事故报告的主体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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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报告的对象
现场有关人员: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一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二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通知同级的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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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及上报
事故等级死亡人数/m 重伤人数/n 直接经济损失/c
一般事故 m < 3 n < 10 c < 1000万元
较大事故 3≤m<10 10≤n<50 1000万元≤c<5000万元
重大事故 10≤m<30 50≤n<100 5000万元≤c<1元亿
特大事故 m≥30 n ≥ 100 c ≥ 1元亿
上报至: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
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
上报至:国务院安监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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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的其他事项
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发生1小时内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安监部门每级的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越级上报:
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级向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必要时,安监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补报:
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及时上报
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及时上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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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事故上报的内容包括哪些?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上报的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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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故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单位
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
有关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接报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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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事故现场保护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销毁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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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事故犯罪嫌疑人的控制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