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1:
河北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青年文明号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发展,进一步动员引导广大青年树立科学发展观,立足本职工作,弘扬时代文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成长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文明号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
第三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四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引导青年增强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业精神,树立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内容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展示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为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我省党政机关、窗口行业、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工程等各行业均可开展。创建活动由团组织牵总,以行业为主,制定创建标准,实施考核评价,兑现奖励措施。
第六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坚持以职业文明为主线,以基层现代化管理为规范,以基层单位青年集体创建为主要途径,形成创建、考核、评价、表彰的完整机制。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要在河北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内容与形式统一、继承和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紧密结合实际,开展独具特色、富有成效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 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不低于集体总人数的50%,原则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35岁。
第八条全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自觉学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第九条全体成员能够弘扬文明新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能够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做好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行业(系统)的行家里手。
第十条在工作中表现高度的职业文明水平,取得突出成绩,创造了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
第十一条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了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创建载体。
第十二条重视和发挥青年的作用,共青团的工作扎实有效。
第十三条环境整洁优美,文明生产经营,优质服务,经济和社会效益在本行业、系统中居于领先地位,争创活动成效显著,得到了本单位党政领导的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第三章申报评选
第十四条青年文明号必须在创建的基础上,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原则上,获得下一级别一年以上的青年集体,才有资格申报上一级别的青年文明号。
第十五条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事迹突出,真正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十六条各行业(单位)的省级青年文明号的申报要由申报集体所在的团市委和同级行业部门党委(行政)部门共同考核、择优推荐,省各行业系统的直属单位由申报集体的主管部门和
所属团委共同推荐,经行业系统创建组织和团省委共同研究审批。
第十七条对创建活动已经启动的行业,团省委每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其活动开展情况,研究确定本年度各行业(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数额,进行名额分配;对于全省尚未启动而基层单位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先行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每年由团省委根据各市团组织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由共青团组织单独组织评选考核;对于创建活动已经启动,但多年不予表彰的行业也由共青团组织单独组织评选考核。
第十八条省级青年文明号每年评选一次,各市、行业系统每年11月份集中申报,12月份统一审批,并由河北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集中发文命名表彰。特殊情况的青年文明号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命名,但必须严格标准、保证质量、总量控制。
第十九条省级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培训制度。新申报青年文明号集体负责人必须参加省青年文明号组委会组织的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重新申报的青年文明集体负责人,将由省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分批组织培训,青年文明号集体负责人变更后,号长必须参加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的推荐申报,年初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团省委协商初步意见,确定重点培养联系的省级青年文明号。年终,根据创建情况,经团省委和行业部门同意后上报。
第二十一条“河北省十大青年文明号标杆”和“河北省十佳青年文明号号长”每两年评选一次。由河北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专门召开评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当场产生。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