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汽车运价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
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的
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
第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 应遵循价值规律, 反
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
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
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货物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五条 计费重量
一、计量单位
(一)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二)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
(三)集装箱运输以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
(一)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 尾数不足100千克的, 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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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
克的,四舍五入。
(二)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
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标记吨位计算重量。
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
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三)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标记吨位计算。
(四)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
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五)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算重量。
第六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 尾数不足1千米的, 进整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
(一)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按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
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执行。《营运里程图》未核定
的里程由承、托双方共同测定或经协商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
(二)出入境汽车货物运输的境内计费里程以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里
程为准;境外里程按毗邻国(地区)交通主管部门或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
里程为准。未核定里程的,由承、托双方协商或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
(三)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按装货地点至卸货地点的实际载货的营
运里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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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自然灾害造成道路中断,车辆需绕道行驶的,按实际行驶里
程计算。
(五)城市市区里程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
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未确定的,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计时包车货运计费时间
计时包车货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4小时;使用
时间超过4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
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舍去,
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第八条 运价单位
一、整批运输:元/吨千米。
二、零担运输:元/千克千米。
三、集装箱运输:元/箱千米。
四、包车运输:元/吨位小时。
五、出入境运输,涉及其他货币时,在无法按统一汇率折算的情况下,
可使用其他自由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二节 计价类别
第九条 车辆类别
载货汽车按其用途不同,划分为普通货车、特种货车两种。特种货车
包括罐车、冷藏车及其他具有特殊构造和专门用途的专用车。
第十条 货物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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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按其性质分为普通货物和特种货物两种。普通货物分为三等(详
见附表一);特种货物分为长大笨重货物、大型物件、危险货物、贵重货
物、鲜活货物五类(详见附表二)。
第十一条 集装箱类别
集装箱按箱型分为国内标准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和非标准集装箱
三类,其中国内标准集装箱又分为1吨箱、6吨箱、10吨箱三种,国际
标准集装箱分为20英尺箱、40英尺箱两种。
集装箱按货物种类分普通货物集装箱和特种货物集装箱。
第十二条 公路类别
公路按公路等级分等级公路和非等级公路。
第十三条 区域类别
汽车运输区域分为国内和出入境两种。
第十四条 营运类别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的营运形式分为道路货物整批运输、零担运输和集
装箱运输。
第三节 货物运价价目
第十五条 基本运价
一、整批货物基本运价:指一等整批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
吨千米运价。
二、零担货物基本运价:指零担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千克
千米运价。
三、集装箱基本运价:指各类标准集装箱重箱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
箱千米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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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吨(箱)次费
一、吨次费
对整批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