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doc.doc

格式:doc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doc.doc

上传人:lopytra 2015/9/13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doc.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1961年8月30日订于纽约)
[本公约于1975年12月13日生效]
缔约国,
依照联合国大会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四日通过之决议案八九六(九)采取行动,认为允宜以国际协议减少无国籍状态。
议定条款如下:
第1条
,应授予该国国籍。此项国籍应:
(a)依据法律于出生时授与之,或
(b)于关系人本人或由他人代表依国内法规定之方式向主管当局提出申请时授与之。此种申请除依本条第二项之规定外不得拒绝。缔约国规定依本项(b)款授与该国国籍者并得规定于国内法所定某一年龄及某种条件下依据法律授与该国国籍。
(b)款授与该国国籍时得规定须受下列一个或一个以上条件之限制:
(a)申请系在缔约国所定期间内提出者,此项期间开始不得晚于十八岁,终止不得早于二十一岁,但应使关系人至少有一年之时间可自行提出申请而毋须取得法律上之准许;
(b)关系人系惯常居留于缔约国领土内已满该国所定期间者,此项期间之订定,从提出申请时回溯不得逾五年,总计不得逾十年;
(c)关系人系未经判定有妨害国家安全罪亦未因触犯刑法被处五年或五年以上之徒刑者;
(d)关系人系向无国籍者。
(b)款及第二项之规定,出生于缔约国领土之婚生子女其母具有该国国籍,其本人非取得国籍即无国籍者,应于出生时取得该国国籍。
,如于出生时其父或母系属本项冠首所称缔约国国籍者,应授与该国国籍。如其父母在该人出生时非具有同一国籍,该人究应从其父之国籍抑从其母之国籍之问题,依缔约国国内法定之。如此项国籍须经申请,申请应由申请人或由他人代表依国内法规定之方式向主管当局提出。此种申请除依本条第五项之规定外不得拒绝。
:
(a)申请系于申请人满缔约国所定某一年龄前提出者,此项年龄不得小于二十三岁;
(b)关系人系惯常居留于缔约国领土内已满该国所定期间者,此项期间之订定,从提出申请时回溯不得逾三年;
(c)关系人系向无国籍者。
第2条
在缔约国领土内发现之弃儿,如无反证,应视为具有该国国籍之父母在该国领土内所生。
第3条
为决定缔约国依本公约所负之义务,凡在船舶上出生者,应视为在船舶所悬国旗之国家领土内出生;在航空机上出生者应视为在航空机之登记国领土内出生。
第4条
,如在该人出生时其父或母系属该国国籍者,应授与该国国籍。如其父母在该人出生时非具有同一国籍,该人究应从其父之国籍抑从其母之国籍之问题,依缔约国国内法定之。依本项规定授与之国籍应:
(a)依据法律于出生时授与之,或
(b)于关系人本人或由他人代表依国内法规定之方式向主管当局提出申请时授与之。此种申请除依本条第二项之规定外不得拒绝。
:
(a)申请系于申请人满缔约国所定某一年龄前提出者,此项年龄不得小于二十三岁;
(b)关系人系惯常居留于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