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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着装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uhouhui915 2018/10/26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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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着装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税务人员着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系统着装管理,规范税务人员着装行为,树立良好的税
收执法形象,确保税务机关履行职责,促进税收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障税务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确保
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便于纳税人识别和监督, 按照有关规定, 对直接从
事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配发税务制服。
第三条 税务制服包括服装和标志。
(一)服装包括春秋服、冬服、 夏服、防寒服、帽子、皮鞋。
(二)标志包括帽徽、领花、胸徽、肩章、纽扣、领带、腰带。
第二章 税务着装范围
第四条 税务系统直接从事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务稽查工作的国家正式
人员:
(一)总局直接从事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
(二)省局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
(三)副省级局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日常检查的工作人员。
(四)市(地、盟、州) 、县 ( 区) 局直接从事税收政策法规、税收征收、税
源管理、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
(五)税务分局、税务所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临时聘用、相对固定的从事税收征管、稽查的助征员,不列入着装
范围,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发公用服。公用服标准:每人发税务制服一套,帽子一
顶,同时配发胸章、帽徽,使用四年(不含胸章、帽徽) 。
第六条 未列入着装范围的税务系统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配
置一定数量的税务公用服,用于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七条 税务着装人员离退休后不再配发税务制服。
第八条 税务着装人员在税务系统内调动的,应由调出单位办理着装有关手
续;调离税务系统的应交回税务标志。
第三章 税务制服标准
第九条 税务制服和标志图案工艺标准、样卡、样服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
定下发。
第十条 供给标准。
( 一) 冬服:首次着装发两套。 热区使用五年; 温区使用四年; 寒区使用三年。
到期换发一套。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气候情况和穿着****惯改做春秋装样式。
( 二) 春秋服:首次着装发两套 ( 女同志裤、裙各一套 ) ,使用三至四年,到期
换发一套。
( 三) 夏服:包括长袖衬衣、短袖上衣、裤或裙 ( 女同志裤、裙各一套 ) 。首次
着装发两套,使用两年,到期换发一套。
( 四) 防寒服: 寒区、温区可根据本地区气候情况配发防寒服, 使用年限四年
以上,到期换发。
( 五) 帽子:春秋装和夏装分别配发帽子,每四年换发一顶。
( 六) 冬帽:每人配发一顶,使用期五年。寒区发棉布皮帽,温区发布面栽绒
帽。面料颜色与冬装相同。
( 七) 领带:每两年换发黑色、红色领带各一条。
( 八) 标志。帽徽、领花、肩章、肩徽 分别随帽子和制服发放,到期以旧换
新;胸章每人发一枚,到期以旧换新。税务标志丢失、损坏的,应向服装管理部
门申请给予补发。
第十一条 气候区域以省级为单位进行划分:
寒区: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
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热区: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福建省。
其他地区为温区。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上述标准对本地区的气候区域作具体划分。
第十二条 税务制服面料、制作、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