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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8/10/26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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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铁岭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财政、国资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六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招标投标的范围。积极推行和规范政府采购、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药品采购、物业管理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的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范围: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项目;
(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土地、矿产资源项目;
(八)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范围: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三)体育、旅游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五)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的范围: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规模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装饰工程(含室内装饰)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 县级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二)抢险救灾的项目;
(三)非重大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五)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出不招标的申请,说明不适宜招标的原因,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报市发展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