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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baixue 2013/5/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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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本文由王者vs苹果树贡献
三、“司法解释”十三条(难点,要有专业知识背景,请下载十三条原文逐条理解掌握)
“司法解释”条款各条款涉及的核心内容

(1)信赖或者使用不实报告;
(2)发生了交易;
(3)遭受了损失。
(请理解过程违反,结果有瑕疵)
(1)在界定不实报告时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了的法规包括:
①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
②执业准则(48个);
③诚信公允的原则(第5、6章内容,有6个文件)。
(2)在界定不实报告时主要看审计业务报告是否存在以下问题:①虚假记载;②误导性陈述;③重大遗漏。
第三条诉讼当事人列置
(1)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
(2)如果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3)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四条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主要解决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认定问题,是否遵循执业准则是关键因素。
(2)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主要解决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和不实报告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证明问题,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模式(类似于医学鉴定)。
(3)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
第五条连带责任的认定(罪孽难逃)
(1)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2)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3)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4)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5)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6)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第六条
过失责任的认定
(非常抽象,贯穿多章知识点,关联到多个审计准则)(1)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2)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第5、6章);
(3)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第8章);
(4)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第8、9章);
(5)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第21章);
(6)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第8、26章);
(7)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第9章);
(8)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第23章);
(9)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第9、26章);
(10)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第七条举证免除民事责任(重点掌握3+2)
(1)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
(2)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