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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辩护意见.docx

上传人:liwenfei1314 2018/10/27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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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补充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为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履行辩护职
责,因在开庭前公诉人未移交全部案卷,只有经过庭审,待公诉人举完
所有证据后,再发表补充辩护意见:
本案虽然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但是,本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对被
告人的指控仍不够证据确实、充分。
一、公诉人指控挪用***数额不准确,犯罪事实不清
公诉人举证证明指控五被告人共同挪用***  万元,来源于被告
人两张银行卡的收款数额,但根据邮政稽查组查明的短款只有 47 万元,
公诉人又强调雷某某没有还过款,那差额  万元从何而来?是不是来
源于蜀河邮政储蓄的***?存在疑问!
二、公诉人应当对挪用***数额,进行司法会计学鉴定,以查清案
件事实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系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履
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对挪用***数额根本
不知,最终供认仅来源于公诉人的告知;被告人陈某供认,是迫于若经
过司法鉴定后,数额可能要远远大于本案认定数额的压力,也就是说市
邮政稽查组稽查出的数据也并非准确;被告人雷某某供认是来源于公诉
人的欺骗,公诉人当庭欺骗雷某某称指控雷某某挪用***仅从 2008 年 3
月 21 日之后的数额,有个 22 万元和 5 万元等;被告人鲁某和李某,虽
然不知挪用***具体数额,但是考虑到自己可能不会被过重追究刑事责
任而供认。
对本辩护人提出的司法会计鉴定申请,由于公诉人对指控犯罪有举
证责任,故应由公诉人配合人民法院予以鉴定。
三、公诉人放弃对被告人除本案指控数额以外的挪用***犯罪,也
系触犯刑法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
使他受追诉 …”,系徇私枉法。
本案被告人陈某多次供述挪用*** 71 万元,而被指控只有  万
元,差额  万元,该差额,系其自己挪用和借给他人使用,而公诉人
未予指控和查实,并当庭解释称与本案无关,本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及
侦查机关有关人员可能涉嫌徇私枉法行为。
任何公民,对犯罪行为都有权控告和举报。
四、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 扣押被告人雷某某 11 万美元外汇,对该
外汇的真伪未做鉴定,也未依据《外汇管理条例》之规定向国家外汇管
理部门移交和申报,系违反行政管理法的行为。
五、对于本案的主从犯问题,公诉人完全违背事实和常识。
被告人陈某从事邮政储蓄业务多年,后又被提拔为支局长,而被告
人杨某某是邮政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