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7 年 1 月 9 日,某县公、检、法、司系统按照上级布置和安排,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当天,大同乡派出所公安干警王山与另外两个干警按照派出所统一安排,于晚上 11 时从派出所出动,驾驶摩托车到各村夜查。当行至该乡江店村时,三人把车停在村口大路旁,进村巡查,发现一村民家里有聚赌声音,遂在门口守候,约 20 分钟后趁人出来解手,三人一拥而入,王山掏出随身携带 ***,喝令众人不许动 。村民江某、赵某、王某、李某举手站在原地,另两个干警把麻将牌、桌上钞票收拾好,又挨个搜身。在搜查过程中不断推搡四人,其中江某转身稍慢,王山恼火,上前踹了江某一脚。踹完后不解气,又用上了膛的***枪柄在江某背上砸了一下。这时枪支走火,击中站立一旁的王某胸部。后王某在送医院抢救三天无效后死亡。王某死亡时 18 岁。 2007 年 1 月 20 日,经县检察院批准对王山予以逮捕。同年 3 月 16日,县人民法院以过失***罪判处被告人王山有期徒刑 5 年。在法定上诉期间王山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一审判决于 2007 年 3 月 28 日生效。 2007 年 3 月 30 日,被害人王某之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规定向大同乡派出所提出了赔偿请求。问题:(1 )此案性质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2 )此案派出所是赔偿义务机关吗?(3 )此案是由王山个人赔偿还是国家赔偿?(4 )王某之父有无权利提起赔偿请求?(5 )本案的赔偿金范围包括哪些?答案分析:是行政赔偿。此案的发生是公安机关抓赌博过程中公安人员违法使用武器引起,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赌博行为进行查处,大同乡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自然有查处赌博行为的职权。王山和另外两个干警的行为是依照治安管理法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因为这一行政行为而发生了侵害被害人王某生命权后果。对这一损害的赔偿应是行政赔偿。如果公安机关是在对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违法打死了被害人,则属于刑事赔偿。本案公安机关是以行政主体身份,行使行政管理权,因而不是刑事赔偿而是行政赔偿。( 2 )不是,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县公安局。此案虽然是大同乡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王山的侵权行为所致,本应由派出所承担责任。但乡镇公安派出所只是县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除了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91 条规定的“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由乡镇公安派出所裁决并独自承担责任外,乡镇公安派出所的其他行为,应由委托它的机关县公安局承担责任。所以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县公安局。( 3 )①本案符合《国家赔偿法》第 7 条之规定,依法应由县公安局进行行政赔偿。②同时,王山犯罪行为致王某死亡,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王山予以民事赔偿。( 4)王某之父作为受害人的继承人,在受害人死亡后,有权提起赔偿请求。( 5 )赔偿金应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 3)、( 4 )、( 5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 3 条第(四)项规定,“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力。当然,这一赔偿是由致害的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受害人进行的赔偿。本案受害人已死亡,按照《国家赔偿法》第 6 条第 2 款”受害公民已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的规定,王某之父有权作为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