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和谐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物业管理活动的政策指导、行业发展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执法进小区。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大会执行机构选举、业主委员会换届等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监督物业管理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在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有条件的农村村民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沟通协商的管理服务模式。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对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六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同财产的原则。承接查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通知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人到场监督。
开发建设单位在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出厂随机资料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
(六)房屋、电表、水表等的有关钥匙;
(七)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
(八)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九)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十)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报送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开发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四)查验、交接记录;
(五)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登记备案后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第八条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征收补偿决定、继承或者受遗赠、合法建造以及基于合同关系的占有房屋的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第九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