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法 51 条与 150— 152 条的矛盾
二、对合同法 51 条的两种不同见解
(一)效力待定说
(二)有效说
三、对效力待定说的批判
四、有效说的理论基础
(一)文意解释—“处分”的含义
(二)体系解释
(三)比较法解释
一、 合同法 51 条与 150-152 条之间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 条规定“无处
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
取得处分权 ,该合同有效。”这一条文旨在完善合同乃至民事行为的效
力形态立法。系仿照台湾地区民法总则编 “法律行为”一章中第 51 条
关于无权处分行为规定而设 ,但由于这一立法很不适当地将本应属于
民法总则“法律行为”制度立法的内容放在合同法中 ,并草率地将合
同效力与无权处分行为相联系 ,结果 自然容易让人对此条产生“误
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写的《合同法解释与适用 》一书在
对此条进行解释时 ,虽然将善意取得作为此条规定的例外 ,但仍显然没
有说明“无权处分”究竟何指 ,也没有厘清处分行为与债权合同效力
的关系 ,仍是一种“误读”。
如果我们按 目前常见的理解 , 将合同法第 51 条用于判断出卖他
人之物的买卖合同的效力 , 很快就会发现第 51 条与 150— 152 条的
“矛盾”。因为按照 51 条正面语义的反面推理,即作反对解释 , 在出
卖他人之物的情形下 , 若物主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不作追认 , 或者出
卖人订立合同后仍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 则买卖合同无效。严格地按
照形式逻辑推理 , 尚存在无效和有效两种可能 , 但条文表达方式极易
让人得出合同无效的理解。 反观合同法第 150、151 和 152 条的规定 ,
在出卖他人之物的情形下 ,若物主对标的物主张权利 ,善意买受人可以
根据具体情况中止付款、解除合同、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这意味着买卖合同并不因为出卖人对标的物无所有权而无效或效待
定 ,否则无从谈及解除合同和违约责任等问题。 于是 , 在无权处分行为
是否对合同效力发生影响问题上 ,条就与 150— 152 条发生“矛盾”了。
要“消除”此“矛盾” ,合理诊释 51 条 ,就应对以下问题予以阐释:
( 1)无权处分究竟何指 , 无权处分行为引致的法律后果如何 , 是
否影响合同效力?
( 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如何构成与适用 , 与无权处分有何关系 ,
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 3)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有何关系?
二、 对合同法 51 条的两种不同解释
我国《合同法》第 51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出任他人财产,经权
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
我国学者对本条规定存在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 :该处之合同效力时
待定的, 只有权利人追认或去处分权人事后取得权利, 才能弥补合同
欠缺处分权能的瑕疵,合同才能生效。也有学者认为:此处效力待定
的是处分行为, 买卖合同的债权行为并不因无处分权而受影响。 焦点
在于:该处之处分的性质、 、、、对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在我国存在
两种不同见解,其一是效力待定说,其二是合同有效说。
(一)效力待定说
其一,明确区分“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同时又认为,动
产或不动产的买卖, 虽属于债权行为, 但债权的行使与债务的履行结
果,将导致物权的移转变更, 因此既包括物权行为也包括处分行为 (梁
慧星:《民法总论》 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202 页)另外,
也有观点不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认为所谓无权处分行为, 是指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
新论:总则》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01 页) 合同法第
51 条将处分行为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要件,欠缺处分权则合同等法
律行为效力待定。(崔建远:“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效力的设计, 载《河
北法学》 2006 年第 3 期”)
其二,在肯定《合同法》第 51 条基础上,进一步解释认为,因
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在权利人追认和无处分权人获得处分权之前,
该合同段效力是待定的。 在权利人拒绝追认和无处分权人未取得处分
权的情况下是无效的。 (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 ,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42 页)并认为该无效不得对抗第三人。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15 页。)
其三,反对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