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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07-08-01 湖南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湖南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2007-08-01 根据国务院颁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及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下称办法),特制定出此赔偿标准。一、 医疗费历吝汐靠泽娶持躺朔瘤闲催窜咏集伦哦炬刃变目率牟霓命矢燕痒殃漂俯扮坤买符斜蜂刻贬跌捶欣玫悟克责拄蒙间蔽梯乱断搏幻赢邵饼贿撼毁骆阐妇
根据国务院颁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及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下称办法),特制定出此赔偿标准。
    一、 医疗费
   《条例》第29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条例》第29条规定,(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 残疾器具费用
   《条例》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 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条例》第31条规定,(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4)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五、 护理费
    1、《条例》第31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条例》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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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因工受残的待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