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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监测大纲.doc

上传人:pk5235 2018/10/29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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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院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范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行为,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院范围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辐射环境自行监测,是指辐射工作单位自行组织的对其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周边环境、流出物等进行的监测活动。
第四条 辐射工作单位应根据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活动类型和水平,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制定本单位辐射环境监测制度、监测方案和监测计划,对本单位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五条  本单位不具备专业的辐射环境监测能力,且自行监测应有与所从事辐射活动相适应的辐射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监测仪器和质量管理制度。监测人员要通过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监测仪器要按规定定期检定。
第六条  本单位不具备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委托具有国家、山东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所需经费由本院承担。
第七条  开放型辐射工作场所的监测,还应包括场所内地面、操作台、设备和物品的表面污染监测。有流出物的场所还应对流出物及其周边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八条  监测记录或报告应记载监测数据、测量条件、测量方法和仪器、测量时间和测量人员等信息。
第九条  如发现监测结果异常,应立即停止辐射活动,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辐射安全隐患。
第十条  辐射安全防护建立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记录或报告档案,并妥善保存,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记录或报告,应随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一并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个人剂量检测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2、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1)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4、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5、、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6、、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7、、进入辐射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8、负责个人剂量监测工作人员把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送检到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9、委托具有资质以及设备齐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个人剂量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辐射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