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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新《信访条例》的忧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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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新《信访条例》的忧思.doc

上传人:jiqingyong11 2018/10/29 文件大小:1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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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论文:新《信访条例》的忧思
论文:新《信访条例》的忧思
摘要:新《信访条例》没有也不可能明确确认信访权利,在加强了信访管理的同时却少有有效的信访权利保障机制相配套,复核程序中的信访听证程序以及信访预防机制等规定给予行政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有可能被某些官员滥用以阻塞信访渠道,侵犯信访权利,信访人却没有被赋予明确的有效对抗行政权力侵害的手段。信访
三级审结制基本上使大多数来自基层的信访人丧失了进京甚至赴省上访的有效机会,中央有关部门近年强调要加强的信访督办工作也可能因为没有相应法定管辖权而受到不利影响,大量的社会矛盾是否会积聚在基层或地方并在今后不长的时间内造成严重后果令人忧虑。
关键词:信访;条例;问题
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公布并已于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信访条例》是信访工作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其中包含了许多创新。它在信访史上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职责、权限和一系列信访工作制度(如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责任制、信访政务公开制度及信访工作信息化制度等),加强了对信访活动的管理,其中一方面包括对越级上访的不受理、对违法信访行为的禁止,另一方面也包括对信访管理机关行为责任的强调。这些规定有助于使信访工作机构摆脱无法律地位、无法定职权、面对信访官僚主义往往无可奈何的尴尬境地,有利于提高信访工作的效能。特别是在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也有一些举措,如信访人可以利用全国信访信息网络系统提出信访主张;信访人有了一定的知情权;政府要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提供便利条件;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等。因此,新的《信访条例》是一个具有时代特点的信访法规。
但是,笔者认为,它也只是一定历史阶段上的信访法制化成果,其现代化法治特性表现得尚不够充分。这主要表现在它没有(也不可能)明确承认信访是一种权利,甚至潜存着防范或贬低信访活动的倾向,并有可能被某些官员滥用以打击合理合法的上访。
《信访条例》没有也不可能明确确认信访权利
早在1957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中就明确把来信来访确认为“一种民主权利”。1982年中央下发的《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虽然不是正式的法规,但曾经在全国范围内施行过,同样一脉相承地宣布信访是民主权利。20世纪90年代,一些省市制定的《信访条例》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明确使用了“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术语。而新的《信访条例》却没有明确宣布信访是一种权利,而是沿用了1995年的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说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当时的背景是中国市场化改革起始、国内外风云动荡、社会矛盾错综复杂、信访洪浪一年高过一年、信访工作中特别强调稳定压倒一切等)。虽然可以认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包含了保护信访人信访权利

的意思,但是,作为专门调整信访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信访条例》的这个说法毕竟是太宽泛甚至含混了。比如,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被理解为信访权利活动所指向的其他合法权益(如某种物质利益等)。不同的人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或解释。甚至某些地方官员在对信访人采取限制措施时也说是“为了保护信访人的权益”(即所谓“为了他本人好”)。这些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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