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维护本经营的声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进入市场的不合格食品对消费者人身安全造成伤害,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知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二、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食品;
(四)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五)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七)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八)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九)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十)其他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十一)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三、对经营的食品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并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主动做好食品退市等相关工作;
(二)将不合格做下架处理; 
 (三)在经营场所或通过媒体发布召回公示; 
(四)通知生产单位和供货商对不合格食品依法处理,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做好不合格食品召回记录;
(五)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由有关部门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做好。
四、食品生产单位认为其所销售的食品可能存在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隐患的;行政监管机关责令召回的食品,应主动配合做好召回工作,消除不合格食品危害风险。
五、本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发票、购物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二O一一年八月
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保持经营场所布局合理、环境整洁、人员健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照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本单位不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