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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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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doc

上传人:坐水行舟 2018/10/29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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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冀政〔2008〕75号 2008年9月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煤矿企业优化组合,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全省煤矿安全形势的稳步好转,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但煤矿规模小、数量多、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依然突出,特别是小煤矿管理水平低,安全保障能力差,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各级、各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用强有力的手段、务实的调控政策、有效的治本措施,下大力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总体目标和要求。到2010年,组建一批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小煤矿数量力争控制在300处以内;煤矿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百万吨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25%以上;全省建设4至6个***治理示范矿井,煤与***突出矿井必须安装地面永久***抽采系统,***抽采率达到规定标准。
二、进一步加强煤矿基础管理
(三)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煤矿企业不得单纯把职工个人利益与产量挂钩,做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生产、隐患不消除不生产、证照不齐全不生产。要认真落实职工的监督权,充分发挥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切实解决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问题。
(四)认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精心组织本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隐患排查所必需的资金、人员和物资。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隐患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公告公示,公开挂牌督办。
(五)加大隐患查处力度。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所列15种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矿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承诺事项,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三项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承诺,并严格兑现奖惩。
(七)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持续投入机制,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多渠道筹措安全资金,补还安全欠账,不欠新账。安全费用要专款专用,重点保障煤矿“一通三防”、水患防治等工作需要。
(八)提升煤矿技术装备水平。各煤矿企业要加快采掘、机电、运输等重要设备的技术升级和更新改造步伐,努力实现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严格按照采煤、掘进、开拓、机电、运输、提升系统安全质量等达标要求,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淘汰落后的开采技术和装备。
(九)加大“三推行”工作力度。各产煤市、县(市、区)政府、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在小煤矿推行专用回风井、壁式采煤方法和支护改革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