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周的宗法制度、法律形式及礼与刑的关系
(一)、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从广义上说,’宗’是指宗族,’法’是指规范体系,’宗法’即是宗族内部的规范体系。”宗法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西周宗法制度三原则:
嫡长子继承制。《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意谓王位的继承者必须是正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不肖;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大小。
小宗服从大宗、(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周天子为天下惟一的共主。周天子立嫡子为继承人,分封其余庶子为诸侯。诸侯立嫡子为继承人,封其余庶子为大夫。大夫立嫡子为继承人,其余庶子则为士。士立嫡子为继承人,其余庶子则为庶人。周天子居全国为大宗。诸侯对大夫为大宗,对天子则为小宗。大夫对士为大宗,对诸侯为小宗。士对庶人为大宗,对大夫为小宗。上面的一级只直接臣属下面与之相近的一级,隔了一级的臣下称为“陪臣”,不直接臣属)。
各级家族组织共同向周天子负责。西周的“封邦建国”,即常说的“裂土封王”。实行之的目的是“众建亲戚,以藩屏周”。把自己的同姓兄弟以及与之有缘亲关系、或在灭商战争中功勋卓著的功臣分封到各地,代理王室管理这些地区。在各诸侯国内,诸侯也依例分封自己的子侄为卿大夫。周初封国七十一,其中同姓之国四十、兄弟之国十五。主要的封国有鲁、卫、晋、齐等。周朝还把部分商人的后代封到宋国,把夏朝之后封到杞,称“二王之后”。这些封国在自己的封地之内,享有有限的自治权力,但在政治上必须以周天子为共主。周天子掌握着朝聘、会盟和征伐的权力,各诸侯国对周王室负有纳贡、拱卫的义务。如此,自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以至于庶人,形成一个个金字塔式的政治结构。
分封制有以下优长:第一、作为一种制度,分封制实际承认了包括商朝人在内的异族人生存的权利;第二、旨在维护王室统治的分封制,实际形成的是周王与诸侯共治天下的局面。何休说:“王者居土而诸侯分职,俱南面而治,有不纯臣之义”(《公羊传解诂。隐公元年)。各诸侯国有自己的领土、军队和民众,是实体性的政权存在。王朝要使诸侯有效的捍卫王室,必须向他们让渡权力,而诸侯要想保证自己的存在,必须捍卫王朝的权益。制度极富弹性,双方各取所需。从而形成天子与诸侯共治天下的局面。
第三、分封制是一个激发历史创造力的制度。在群雄并立的情况下,诸侯国有一种竞争的压力。每一个分封出去的国家都必须自力更生才能开辟生存和发展空间。据〈左〉〈史〉记载:封于墟的卫国是用商政;封于夏墟的晋国则是用夏政,鲁国大兴变俗之风,齐国广开渔盐之利。
(二)、西周的法律形式: 传统的有誓、诰、命等,“诰”、“命”、“誓”,由字的构形来看,皆从“言”,显然原来是一种“口头号令”。君主的“君”字,象形为一只持权杖的右手和一张发号施令的嘴,更是形象的表现了“口头约束号令”的遗迹。誓词,带有军令的性质;诰:指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命:指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最重要的是“礼”,以礼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习惯法占相当比重。①周公制礼(周公,名姬旦,文王之子,武王之弟)据载:武王克商两年便死了。继位的成王诵年幼。由周公辅政。荀子说他“履天子之籍,听天下之断”,可见权力是很大的。周公当国共七年,至第六年时,制礼作乐,制定了一整套的经济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