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燃油箱产品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M类和N类汽车的金属燃油箱和塑料燃油箱产品。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汽车燃油箱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 燃油箱体的材料(金属、塑料);
2) 燃油箱基本结构、形状和固定方式;
3) 燃油箱加工工艺;
4) 燃油箱额定容量:按额定容量<95L和额定容量≥95L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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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试验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对于金属材料燃油箱,每种样品送燃油箱及附件3套;对于塑料燃油箱,每种样品送燃油箱及附件5套。同时提供用于实车安装状态的支架(燃油箱直接与车身连接,应提供与燃油箱相连的切割车身底板)和紧固附件各1套,如无法提供实车安装支架和底板,可提供模拟安装支架,但必须经检测机构认可。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项目及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初始工厂审查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6个人日。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型式试验时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4) 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3)。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