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9
文档名称: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doc

格式:doc   大小:77KB   页数:1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乘风破浪 2018/10/31 文件大小:7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9年10月15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9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12月2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市政设施管理。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第三条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管养并重、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部门(含产权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管理,保障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第四条新建、改(扩)建、大修城市道路时,其他市政设施应当与其配套,统筹规划,同步建设,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施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使用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维护市政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养护与维修第七条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转入正常养护维修。市政设施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第八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市政设施临时占(利)用和挖掘审批制度,加强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保持设施完好,维护城市道路景观。第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市政设施,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养护和管理。其他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第十条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费用,应当按标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城市道路的车行道、人行道、道牙、路肩、边坡、边沟、路名牌等设施进行养护,保持设施完好。第十二条城市桥涵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要求,对桥涵进行养护、维修和管理,保持整洁、完好。经常观测和定期检查其内部结构变化情况,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保证桥涵安全。附设于桥梁的各种管线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加强对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设施完好,保证城市道路照明。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绿化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绿化景观设计和绿化行业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绿化种植和养护,保持道路绿化设施完好。对延伸至城市道路影响交通的树枝应及时修剪,对朽木、枯枝、危树应及时清除,保障车辆、行人安全。第十五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当保持设施完好,排水通畅。排水户负责自建排水设施的养护和管理,保持排水通畅,并接受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六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遇到险情时,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正常排水功能。户管设施发生故障污水外溢时,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恢复正常排水功能。第十七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城市防洪沟渠、坑塘的清淤、清障和维修工作,保证沟渠排水通畅;对水毁工程,要及时组织修复。第十八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其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其所属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管理,保持设施完好和城市道路景观。第十九条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排水、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等管线设施的井(箱)盖,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保持完好无缺。对丢失、损坏或影响安全的井(箱)盖,其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其他井(箱)盖设施,其养护管理单位应按前款要求养护、维修。第二十条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有计划地实施。繁华地段主干道及交通干道的养护、维修,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影响交通的,由施工单位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维持交通秩序;临时不能通行的,应事先发布通告。第三章市政管理第二十一条在城市道路、桥涵管理范围内,施工现场必须昼夜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车辆、行人安全。第二十二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桥梁上架设(或通过隧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和其他易燃易爆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