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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与干部监督工作总结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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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与干部监督工作总结汇编.doc

上传人:ielbcztwz24384 2018/11/1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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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干部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为加强干部档案业务建设,提高干部档案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干部档案工作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一、干部档案管理体制、机构和职责
(一)干部档案管理体制:
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省直单位,对直属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厅局集中管理。地市直单位,管理干部档案不足100卷的要集中到地市委组织部管理或组织部、人事局管理。县(市、区)以下机关单位的子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教委相对集中管理。企事业单位的干部档案,具备保管条件的,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一家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干部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专库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二)干部档案工作机构:
地、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和省直单位要建立干部档案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每管理一千人的档案配备一名专职干部,地、市委组织部要配备业务指导人员,县(市、区)委组织部和省直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单位,也要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县以下实行集中或相对集中管理干部档案的单位和企事业管理干部档案的单位,根据上述原则要配备专职人员。不需要建立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以干部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三)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1、保管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2、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3、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转递和统计;
4、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5、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6、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7、调查研究干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8、推广、应用干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9、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
10、办理其他的关事项。
二、干部档案管理范围
(一)在职干部档案的管理:
1、在职干部档案的管理,按照管理体制集中或相对集中管理;
2、县级以上协管干部的单位,可管理协管干部档案的副本;
3、军队干部兼任地方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军队保管。地方干部兼任军队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地方保管;
4、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管理范围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在单位组织指定有关部门专人保管;
5、不管理干部档案的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复制干部职务变动登记表、工资变动情况登记表。此表不随干部调动而转递,干部调出后,原单位可自行销毁。
(二)退(离)休干部档案的管理:
干部退(离)休以后,其档案仍由原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三)死亡干部档案的管理:
1、省委管理的干部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管五年后,移交省档案馆保存;
2、其他干部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管五年后,省直单位的,移交省档案馆保存;地市以下单位的,移交同级档案馆保存。
(四)其他干部档案的管理:
1、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部门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干部档案管理部门或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不得转给民办单位保管;
2、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给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3、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4、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管。
三、干部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
(一)干部档案材料的收集
为了使干部档案能够适应干部工作的需要,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1、收集归档的范围:
(l)干部调配(转业安置)、任免、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类人员登记表(如干部履历表、履历书和教师、职工、医务人员、军人登记表等),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鉴定、干部考核登记表、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退(离)休审批表和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
(2)录用和聘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政审(考核)材料、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
(3)办理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