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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区书报刊亭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书报刊亭的管理,规范书报刊亭设置、经营行为,成为便民利民、提高市民素质的平台和展示城市形象的风景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惠州市市区(包括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区、仲恺区)城市规划区内书报刊亭的设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区各相关部门在书报刊亭管理中履行如下职责: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作为出版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书报刊亭规范经营工作,负责对书报刊亭销售报纸、期刊、图书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将书报刊亭设置纳入城市规划,做好书报刊亭设置规划布点审批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牵头协调书报刊亭的选址定点及书报刊亭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书报刊亭实行统一设置和经营管理,由具有图书、报刊批发资质的经营企业按要求统一设计、统一亭样、统一报批、统一设置。对不符合规范的书报刊亭由各经营企业负责妥善清理。
第五条书报刊亭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由经营企业统一办理。
新增书报刊亭按如下程序办理:经营企业先提出书报刊亭选址定点方案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现场核定提出意见后,向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书报刊亭规划设置许可手续;书报刊亭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向城市道路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申请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书报刊亭经营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
第六条书报刊亭以销售合法报刊为主营业务,同时提供公益性服务和便民服务。书报刊亭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
(一)销售合法的报纸、期刊、图书;
(二)代售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代办个人订阅报刊;
(三)代售移动、电信等充值卡;
(四)发布宣传部门核准的公益性广告和政务信息。
第七条书报刊亭应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禁止销售含有下列内容的出版物: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宣扬邪教、淫秽、迷信、赌博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非法出版物、盗版出版物。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经营企业统一配送的出版物进行售前检查。经营企业应主动向文化新闻出版部门报备统一配送目录清单。
第八条经营企业不得向书报刊亭配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报纸、期刊、图书,应切实履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责,强化对书报刊亭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规范书报刊亭的经营行为。做好书报刊亭的日常维护工作,及时维修或更换破损的书报刊亭,积极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书报刊亭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