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宜宾市司法局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拟订全市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外来企业投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行政处罚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
(六)组织承办国家司法考试有关工作。
(七)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初审和上报工作。
(八)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装备的管理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市司法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省司法厅管理辖区监狱党建、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区县管理司法局的领导干部。
(十)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一)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二)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
(三)提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司法鉴定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强涉及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
(四)支持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部门参与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
宜宾市司法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律师公证工作科
责任事项
: 发现律师、律师事务所有涉嫌违反《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8247246
宜宾市司法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律师公证工作科
责任事项
: 发现公证机构、公证员有涉嫌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