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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女性职工就业歧视的原因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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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女性职工就业歧视的原因及对策.doc

上传人:xunlai783 2018/11/1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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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三、消除歧视、实现妇女平等就业权的途径
(一)从立法上消除就业歧视
性别就业歧视的问题由来以久,国际上其他国家一般都采取立法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美国1963年颁布了《平等工资法》,加拿大1986年通过的《就业平等法》,在解决就业歧视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在目前我国,立法上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纠正性别就业歧视问题:
《平等就业法》。这一法律的缺失是我国目前就业歧视问题的最大根源之一。我认为将来制定的《平等就业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就业歧视的适用范围和判断标准。对于就业歧视,立法可采取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作出规定,先抽象出就业歧视的判断标准,也就是何种行为或者措施构成就业歧视,再详细列举出常见的就业歧视行为或者措施,最后以兜底性条款来涵盖未列举的情形。根据前文对就业平等和就业歧视标准的分析,我认为,用人单位根据与正常工作无关的因素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损害了劳动者在就业或职业上的均等机会,就是就业歧视,并且可以具体列举就业歧视的行为。
(2)规定各种反就业歧视的规定。第一,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的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的不同影响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包括就业机会的平等、薪金的平等和福利待遇的平等,同时规定违反此项规定的各种具体的救济方式。第二,将妇女平等就业权上升为基本人格权,使其能够获得更加有效的保护。
(3)反就业歧视的执法机构设置。结合我国国情,可以考虑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的行政部门内设立“平等就业委员会”,在国家机关内部设立平等就业评审员,负责平等就业争议问题。
(4)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第一,对于企事业单位实施就业歧视,平等就业权受到侵犯的劳动者可以向平等就业委员会提出控告,对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不经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对于国家机关实施的就业歧视,劳动者有权向该机关的平等就业评审员提出评审申请,评审员应定期作出决定。
(5)就业歧视的救济方式。首先,在规定救济方式时,应该先将各种就业歧视的现象做出枚举,并且做出一个兜底条款。其次,规定当用人单位的行为构成就业歧视时,人民法院、平等就业委员会可以判定其清偿未付工资、予以雇佣、提升职位、恢复权利、提供合理就业条件以及采取其他的救济方式,并承担劳动者提起控告和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专家证人费及诉讼费用等等。
《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使这些法律中关于妇女平等就业方面的条文规定更加具体和明确,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另外,对诸如男女退休年龄的不同规定及妇女就业禁忌岗位的规定等等条纹,给予修正或废止。
。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使女性职工不因生育问题而在就业上受到歧视。新的生育保险制度应避免现有的生育保险制度的不足,逐步把生育保险从企业保险过渡到社会保险,使妇女在三期期间的工资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来负担,减少用人单位和女性职工的负担,进一步减少用人单位由此引发的歧视。
(二)提高女性的综合素质
第一要提高女性心理素质,女性必须清醒地认识自我,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敢于正视自我,调整好心态。只有具备了健康的心理素质,才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要提高文化素质。一是要抓好一次性教育,提高女性受教育的程度,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