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五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技术合同的一般规定
一、技术合同的法律适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主要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及技术咨询合同共四类合同。
技术合同的标的为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技术成果。
二、技术合同的性质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合同法》之所以能将四种类型的合同在一章中加以规定,其原因在于合同内容都与技术有关。但需注意,尽管这四类合同的内容均与技术有关,但各自的标的具有根本区别,这使得四类合同在属性上有所不同。
、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两种类型。
、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这两类合同所涉及的技术一般针对的是公有技术,不涉及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公知或非公知技术,也不涉及将来拟开发的技术。虽然技术咨询合同在名称中没有“服务”二字,但它与技术服务合同一样,旨在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某种技术服务,故这两类合同实质上均为服务合同。
三、职务技术成果
《合同法》第326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因此,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前,技术受让人首先应注意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一)职务技术成果界定
参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职务开发与《专利法》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规则,根据完成的状况,技术成果可分为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除职务技术成果之外的其他技术成果为非职务技术成果。
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的情形包括:(1)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2)离职后1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形包括:(1)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2)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
(二)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般情况下,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这些成果首先表现为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及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归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和约定优先原则,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亦可归属于技术成果完***。资料来源:料请咨询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