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NPO税法优惠政策一览
我国目前的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可分为以下三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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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第一块政策尚处于缺失状态,本文主要涉及第二块和第三块的政策,对其加以细分:
一、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个人所得税法规中,有关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规定。这是基本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个人通过有关机构,向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没有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扣除。涉及这方面内容的法规有:
l)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法[1994]1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4]142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获得税前全额扣除所得税的情况(有哪些事项、哪些机构是可以获得税前全额扣除的)
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进行的捐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进行的捐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农村义务教育进行的捐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进行的捐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可通过以下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开展捐赠: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等。
涉及这方面内容的法规有:
l)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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