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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嫩江县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慈善捐赠工作,推动全县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慈善捐赠工作的意见》(黑办发[2008]18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领导研究决定,每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慈善一日捐”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宣传慈善理念和慈善文化,关注民生,促进和谐,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规范社会慈善捐赠,整合社会慈善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促进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营造互助关爱、健康向上的和谐氛围。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嫩江贡献力量。
二、捐赠形式和原则
捐赠活动在全县范围内社会各界进行,分为个人捐赠和单位捐赠两种。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部队干部职工捐赠1日工资收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除职工捐赠1日工资收入外,捐赠1日净利润,多捐不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
捐赠活动坚持自觉自愿与量力而行的原则,以捐款形式为主。
三、捐赠标准和职责分工
个人捐赠1日的工资收入,原则上按个人月实发工资总额除以30天的数额计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企业1日的净利润,原则上按日平均销售或营业收入减去日平均成本进行计算。机关、事业单位还可捐出节约的一笔开支。按照省有关要求,捐赠活动的组织采取统一组织、归口负责的方式进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捐赠活动由各单位按系统或按行业由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驻地***部队由县双拥办统一组织。国有出资企业的捐赠活动由县国资办负责。工矿企业的捐赠活动按隶属关系由经贸、煤炭等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捐赠活动由建设局负责。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营运、出租车辆业户的捐赠活动由交通局负责。医院、卫生医疗服务机构的捐赠活动由卫生局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捐赠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网吧、书籍音像社、歌舞厅等文化场所的捐赠活动由文化局负责。律师事务所等司法服务部门的捐赠活动由司法局负责。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的捐赠活动由教育局负责。上述部门没有涉及的商贸、流通、餐饮、服务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捐赠活动由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负责。
四、活动时间和内容
“慈善一日捐”活动在每年11月1日-15日进行,分为宣传发动、组织接收两个阶段。
1、宣传发动(11月1日-11月7日)
各系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开展好“慈善一日捐”活动作为一项民心工程,以座谈会、职工大会等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大力弘扬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使捐助活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奉献爱心、无私捐助的文明风尚,为捐助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组织接收(11月8日-11月15日)
每年的“慈善一日捐”活动,要按照职责分工,由责任单位或部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款物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务于11月15日前,将捐赠款物集中送交到民政部门或慈善协会指定接收地点。同时,要一并送交捐赠个人、单位和捐赠款物清单。物品要进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