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校友捐赠管理办法
一、为了规范捐赠管理,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境内外校友、校内教职员工和学生及其所在单位(以下均称捐赠人)自愿向学校捐赠财物的行为。
三、捐赠遵循自愿原则,由校友个人或所在单位自觉捐赠,数额不限。
四、学校接受捐赠的内容包括:
(一)捐建(助)教学设施,捐献、捐建纪念性、标志性实物等;
(二)捐资设立校友基金以及奖学金、奖教金;
(三)捐助专项事业发展;
(四)捐赠图书资料以及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等;
(五)对本校教育事业发展有益的其它捐赠。
五、校友会办公室(校友会秘书处)代表学校接受捐赠人的捐赠。捐赠人可以与学校就捐赠财物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学校接受捐赠货币和物品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有效凭证,并单独设立账户,将捐赠财物登记造册。
校友理事会负责对捐款进行管理,审核上年度校友捐款收支情况,讨论决定本年度捐款用途,并将有关情况在校友网公布。
六、捐赠人可以以下方式捐赠:
1、由校友会提供捐赠登记表(可从校友会网站下载),以院系、各地区分会和个人为单位登记,将捐款和登记表汇总到校友会,也可到郑州大学校友会直接捐赠。
2、通过邮局捐款时请工整书写姓名、联系地址、电话、毕业年级、系别。
3、集体大数额捐款可通过银行划拨至郑州大学账号。
七、学校将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财物进行使用。确需改变捐赠物的性质和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和捐建(助)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并提出建议。
八、学校协助办理捐赠财物的相关手续。涉及境外财物的捐赠,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财物入境手续。
九、学校将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捐赠人通报受赠财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十、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基金,受赠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按照捐赠人意愿和基金用途,严格管理和使用,并定期向捐赠人报送资金结存情况。
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奖教金等,由学校组织专门人员在捐赠人指定的范围内进行评选。校友会办公室派代表参加评选工作,负责及时向捐赠人报送评选相关材料。
捐赠人有权对基金的使用和奖项评选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异议。
十一、对捐建(助)的工程项目,应当与捐赠人订立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
捐建(助)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向捐赠人通报,并为捐赠人颁发捐建(助)项目确认书。
对于捐建(助)的工程项目,可以镌刻捐赠人姓名、捐赠财产数额以作纪念;捐赠人单独捐建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冠名。
十二、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将以下列方式致谢:
(一)在校办出版物和校友会网站上发布捐赠人名单、资助项目及捐赠数额;对突出贡献者,将宣传其事迹,并写入校史。
(二)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根据情况或者个人意愿,可将捐建的有关实验室、阅览室、校内景点、道路等以捐建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可设立以捐赠人名称或姓名命名的奖励基金;对捐赠者颁发证书、纪念牌、纪念品,或者刻碑纪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