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1年刑事诉讼突破班讲义标注版
本讲义不属于预测考点,只提供复习思路和答题技巧。并对新法可能的考法提供若干练习。
专题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考点一: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
一般认为,侦查权不属于司法权,其运作更为偏重效率价值。因此,不得随意停止侦查活动。由此规律,可以综合记忆以下法条:“在作出回避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本案的侦查工作。”“在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过程中,不得停止侦查取证工作。”“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停止侦查活动。”
选项中出现中止侦查,停止侦查,就是错误做法。(就司法考试的范围而言)
考点二:刑事诉讼与法治国家(新增考点)
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
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在宪法条文中具有重要地位。
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选项中带有“宪法”字样的一般为正确答案。
专题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考点一: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情形
立案如果是自诉案件,遇有这些情形,应当不予受理。
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前后两句是同位语。出现任何半句视同整句出现)
不立案
撤销案件
不起诉
“宣告无罪”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但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无罪,应宣告无罪;现有证据能证明其有罪的,则应终止审理。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一旦考到,推定过了时效)
不立案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不立案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注意重婚罪,遗弃罪,故意伤害轻伤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
不立案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不立案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立案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
先确定是否符合纵坐标“轻罪赦,告死他”这六种情形。再确定横坐标属于哪一诉讼阶段,然后选择处理方式。(常见陷阱:见到检察院,就想当然的认为属于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也有可能是侦查阶段。)
2、各种结案方法之处理方式
不立案:决定
撤销案件:决定
不起诉:决定
不受理:决定
(今年个别班上的讲义出现笔误,应为决定,而非裁定)
终止审理:裁定
宣告无罪:判决
3、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另有其人,就需重新侦查。如XX没有作案时间,应重新侦查)如果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自侦案件无论何种情况都是建议撤销案件。)自侦——撤销
专题三管辖
考点一:立案管辖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侵占案,纯粹的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3年以下)刑事案件
如:遗弃案、重婚案、故意伤害案(轻伤)、……
既可自诉,又可公诉,还可由自诉转为公诉。
公诉转自诉
不得调解、不得反诉,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但可以和解。
,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2)属于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可以立案进行侦查。
,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看归谁管辖)。
注意对比:
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公诉案)
法院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处理。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公诉案)
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变更起诉(《高法解释》第178条)。(因为检察院就在旁边,不需要交给公安,就近解决)。
模拟题:下列有关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BC
,发现被告人还有侵占的犯罪事实,直接立案侦查;
,发现被告人还有重婚的犯罪事实,将其作为公诉案件直接立案侦查;
,如接到自诉人起诉被告人还犯有虐待罪,决定合并审理;
,如发现被告人还犯有抢劫罪,将侵占罪与抢劫罪合并审理。
考点二:立案管辖之自侦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