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0-15周岁的未成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万元,其其他保额和保险费按上表保额和费率同比例降低; 65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其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在上表数额基础上减半。
六、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乙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乙方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急性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患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三十日内身故的,乙方按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乙方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乙方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4、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进行治疗,乙方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医疗费保险金额为限。
5、遗体遣送费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急性病发作而致身故,并需进行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的,乙方就其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遣送费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不超过遗体遣送费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第三者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或遗体遣送费用依法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七、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发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支出的,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责任终止,乙方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八、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入境旅游者自其入境后参加甲方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并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者自其在约定时间登上由甲方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