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无抵押借款合同
【无抵押借款合同一】
缔约人:
出借人(甲方):,身份证编号:
借款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
第一条借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行为。
第二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三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小写:¥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以下同)。
第四条借款期限:本借款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12年12月15日止,共1个月(借款依借据上所记载的内容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出借人。提前全额还款,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15天的利息。如部分提前还款或者在三个月内(包括三个月)还款,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30天利息。
第七条提前收回贷款:
出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生计之必需确要提前收回贷款时,应提前15日书面告知借贷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出借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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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承担
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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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及贷款资金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部分其他约定
第十条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中各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部分无效,不影响其
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本合同的整体效力,缔约人都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出借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出借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应向对方支付全部贷款金的5%的违约金;
,视为严重违约,应当向借款
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20%的违约金;
,视为严重违约,应向出
借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2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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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缔约人同意
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借贷双方签订的原来只作为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