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编号: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于2003年月日在北京签署:
甲方: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法定住所:
电话: 传真:
乙方:北京仁达方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法定住所: 公司帐号:
电话: 传真: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与2003年1月28日签署的《设计院改制及战略融资项目咨询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的修改协议。
鉴于:
(1)原协议服务内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甲方不再需要乙方为设立的公司寻找战略投资者;
(2)甲方已经在原协议签署后支付了乙方顾问费用人民币贰万元;
(3) 甲方仍需要乙方提供原协议中定义的公司设立方案及与参与和协助甲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修改条款:
第一条委托
1 甲方继续聘请乙方担任其设立控股子公司的顾问,乙方接受此聘请。
服务内容
乙方应提供的服务包括:
在对甲方设计院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现有法律、政策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实际情况并具备可操作性的公司设立总体方案;该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可行的员工持股方案、资产剥离方案等内容,(详见原协议附件一)。乙方提交的方案应得到甲方确认。
按原协议附件二内容,参与和协助甲方控股子公司设立及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工作。
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并确认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费用及其支付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顾问费用全部余额为人民币壹拾柒万叁仟元整。
公司设立所需支付审计费、评估费、注册费、律师费等由甲方承担。
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壹拾万元;在甲方控股子公司获得营业执照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剩余的七万叁仟元。
原协议内第四条及与费用支付有关条款作废。
第四条协议解除
,遭受不可抗力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在不可抗力事项出现后三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不得再向甲方要求首付款之外的其他经济补偿。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第三条定义的全额顾问费用。
第五条效力
原协议中与本协议约定有冲突的条款按本协议执行。
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甲方: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北京仁达方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人(授权)代表: 法人(授权)代表: 躯业洼船漆愉赃凌裤向吹唬僚贝惭工魁莽弊筒崖禾祝国步瓢超伺署下弱拨埋践赌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