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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中星电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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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中星电子.doc

上传人:zhuwo11 2018/11/3 文件大小:8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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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09-14 17:20:18   [收藏] [打印] [关闭]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般规定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特别规定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制度,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权利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理网格化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区、港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确定相关机构,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教育、商务、国土资源、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国防科技、旅游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结合,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一体化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基地。各级行政学院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纳入干部教学计划。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和网络媒体应当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九条 各级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条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
(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规